一、登记范围: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中量元素肥(含硅肥、硅钙肥、硅钙磷肥、硅钙镁肥、硫钙肥、钙镁肥等)、中微量元素、微量元素掺混肥(含硼镁肥、锌镁肥、硼硅肥、锌硅肥、硼锌肥、硼锌钼肥等)。 免予登记的产品: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过磷酸钙,钙镁磷肥,硝酸磷肥,氢氨化钙,单一微量元素肥料和高浓度复合肥。
二、登记申请者应提供的资料和样品: (一)资料 1、认真填写《复混配、配方肥、分装肥登记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工商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3、生产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的性质、技术力量、设计规模、生产规模,厂房和库房面积,生产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近2年产品的销售情况等。 4、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含量;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产品的工艺流程简述。 5、产品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6、产品执行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须提供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7、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识、标签样式。 使用说明书和标识、标签应使用规范汉字。 使用说明书应标明产品的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配方肥料、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应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适用区域。 标识、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肥料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标明产品规格、等级和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注质量保证期或失效期;如产品的保质期与储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正确的储藏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总养分含量和以配合式方式表示的单一养分含量。 精制有机肥料应标明有机质含量及水分含量。 床土调酸剂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对应的含量,各种有效成分的总量。 中量元素肥及中微量元素、微量元素掺混肥标识参照GB18382-2001中7.3.3和7.3.4执行。 登记申请表中的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应当与标准、使用说明书、标识、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一致。 肥料产品名称的命名要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或俗名。 9、肥效试验报告。配方肥、精制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以及中量元素肥和中微量元素、微量元素掺混肥应提供每种作物1年2种以上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正规田间小区试验报告。 10、商标注册证明。已注册的商标,附商标认可书的复印件;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11、《企业质量管理手册》。按照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要求编写,装订成册。 (二)样品 样品由肥料登记受理机关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抽取,密封包装,加封条。样品数量,固体产品1000克,液体产品1000毫升,样品一式三份,一份送检,另两份由生产企业及省土肥站各存一份,供仲裁用,至少保留三个月。 三、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2、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3、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肥料登记程序: 登记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地(州、市)农业局肥料登记受理单位提出申请,肥料登记受理单位对其资料和表格进行书面审查,确认资料完整、有效,对申请登记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条件进行现场考核,抽样检验。对考核合格和样品检验合格的,由所在地地(州、市)农业局土肥站出具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厅土肥总站复审,复审合格的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分管厅长签批,然后由省农业厅发证并公告。 申请配方肥精制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以及中量元素肥和中微量元素,微量元素掺混肥登记的,还应提供其肥料产品,由省级以上土肥部门进行田间小区试验,确认其效果。 五、肥料备案程序如下: 备案企业向贵州省肥料登记受理单位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如是复印件,则应加盖发证机关的鲜章,同时提交发证机关的介绍信。并填写登记申请表。 贵州省肥料登记受理单位对提供的资料审查确认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签批,然后由贵州省农业厅发给肥料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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